福建:城鎮(zhèn)房屋征收先補償后搬遷
來源:福州晚報 2011-10-12 編輯:唐麗萍
11日,省政府辦公廳下發(fā)通知表示,將在全省推廣《福建和諧征遷工作法》,禁止采用強迫、威脅等方式對待被拆遷群眾,主要領導要親自抓征遷工作,安置補償金要及時足額發(fā)放到群眾手中。 城鎮(zhèn)房屋征收 先補償后搬遷 《福建和諧征遷工作法》要求各地落實嚴格征遷標準、嚴格預存制度、嚴格支付方式、嚴格支付時限、嚴格資金監(jiān)管的“五嚴格”制度。 征遷過程中,各地必須堅持統(tǒng)一的征遷標準,不搞人情賬,不隨意更改;征收土地,要確保在組織用地報批前,將不低于總額50%的征地補償資金存入征地資金專戶。 征地補償款中應補償給被征地農民的部分,要根據(jù)農村集體經(jīng)濟組織提出的被征地農民名單和征地補償費的分配方案,直接支付給被征地農民。征收土地,要確保征地補償安置方案批準后三個月內,征地補償費全額支付給被征地農村集體經(jīng)濟組織和農民個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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