義務幫忙采摘不慎摔傷 造成損失由誰承擔
| 2021-03-11 16:11:34??來源:福建法治報-海峽法治在線 責任編輯:周冬 我來說兩句 |
俗話說“遠親不如近鄰”。當鄰居遇事需要幫忙大家都會熱情地搭把手,助人為樂也是一種美德。但是,如果在幫助別人的過程中受了傷,由此造成的損失應由誰來承擔呢? 近期,福州市長樂區(qū)人民法院審理了這樣一起因幫忙采摘龍眼而摔傷引發(fā)的賠償糾紛案。 案件回放 2018年9月8日,楊某交待鄰居柯某幫忙采摘龍眼,之后便離開了。而柯某自行搬來扶梯,通過扶梯上樹后站在一鐵皮屋頂采摘龍眼時,不慎踩破鐵皮屋頂采光玻璃,從屋頂采光洞墜落受傷,柯某隨即被送院治療。經(jīng)鑒定,柯某傷情為雙下肢截癱,構(gòu)成一級傷殘。因雙方對各自應承擔的責任產(chǎn)生分歧,因此鬧上了法庭。 長樂法院經(jīng)審理認定,柯某應楊某請求幫忙采摘龍眼的行為構(gòu)成義務幫工。柯某在其接受楊某的請求上樹采摘龍眼時,就應當預見到攀爬采摘的危險性。何況在楊某提出幫工請求后,并未在場具體指導或強制命令,因此柯某在幫工過程中應小心謹慎,對自身安全承擔更大的注意義務。 結(jié)合該案事實和過錯情況,長樂法院認定柯某應當承擔80%的事故責任,楊某承擔20%的事故責任,楊某賠償柯某26萬余元。柯某不服提起上訴,福州市中級人民法院改判柯某應當承擔70%的事故責任,楊某承擔30%的事故責任,楊某賠償柯某39萬余元。 法官說法 辦案法官表示,楊某請求柯某幫忙采摘龍眼的行為屬于義務幫工。所謂義務幫工,其權(quán)利義務約定不明顯,是發(fā)生于親戚、朋友、鄰里之間的無償、自愿的提供勞務的行為,是不以追求報酬為目的的。 本案中,楊某交待柯某幫忙采摘龍眼,并未具體指示柯某如何采摘,而柯某自行選擇站在鐵皮屋頂采光玻璃采摘龍眼的方式,而柯某作為成年人應當預見前述方式具有高度的危險性,而且亦是其自身未盡注意義務致墜落受傷,對自身的受傷行為負有重大過錯。根據(jù)《民法典》1173條規(guī)定的過失相抵原則,應相應減輕楊某的賠償責任。該案一、二審認定柯某自負主要責任是正確的。 法官提醒 本想助人為樂,卻釀成悲劇。法官提醒市民,被幫工人應當盡到安全防范義務和監(jiān)督義務,為幫工人提供必要的防護措施和安全的幫工環(huán)境;幫工人應當盡到安全注意義務,避免違規(guī)操作和危險行為。雙管齊下,共同配合,才能更好地弘揚中華民族傳統(tǒng)美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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