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信用不良購房失敗 購房者退房賠違約金
| 2020-05-12 17:11:43??來源:福建法治報-海峽法治在線 責任編輯:周冬 我來說兩句 |
法官說法 購房者應提前了解征信信息 當今社會,每個人都要在日常生活中重視自己的信用積累。除另有約定外,開發(fā)商并沒有義務向購房者提前告知需查詢相關征信信息。因此,購房者在擬貸款購房之前,最好提前向征信機構了解自己的征信信息,并了解相關銀行的貸款條件要求,避免因貸款申請未獲通過,導致合同違約,造成經濟損失。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六十條“當事人應當按照約定全面履行自己的義務”之規(guī)定,本案中,劉某夫婦因自身原因導致銀行貸款未獲通過,而且又未能及時履行付清余款的合同義務,開發(fā)商作為守約方,有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條“當事人可以約定一方違約時應當根據違約情況向對方支付一定數額的違約金,也可以約定因違約產生的損失賠償額的計算方法”之規(guī)定,按照雙方簽訂合同中的違約條款,向劉某夫婦主張違約金。 而劉某夫婦提出“開發(fā)商沒有事先告知提醒應查詢征信信息,所以開發(fā)商應承擔一定責任”的抗辯事由,因該提醒并非開發(fā)商的法定義務,劉某夫婦也無法提供證據證明與開發(fā)商之間有過該項約定,故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六十四條“當事人對自己提出的主張,有責任提供證據”的規(guī)定,劉某夫婦的該抗辯理由不能成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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