網購糾紛如何解? 聽聽法官來支招
| 2019-11-22 15:38:11??來源:福建法治報 責任編輯:仁青卓瑪 我來說兩句 |
“雙十一”剛過,相信很多人陸續(xù)都收到了網購的快遞包裹。然而,在這個“微”時代,人們通過網站、微信等進行的商事交易活動也日趨頻繁,各種網購糾紛也隨之不斷出現(xiàn)。那么,網購遇糾紛該怎樣維權?讓法官來為您支招—— 日本魚竿原為中國商標 消費者起訴獲三倍賠償 小張在某網上買了4根魚竿,標明產地為日本,并支付了貨款5591.7元。當他收到貨時卻發(fā)現(xiàn),產品上無中文廠名、廠址。后他進一步得知,該魚竿品牌為在中國注冊的商標,并非日本品牌。 經溝通,小張向購買漁具的某漁具店退回魚竿,并支付了運費41元,漁具店接收退貨后,向小張退回了貨款5591.7元。因不滿處理結果,小張向惠安縣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法院判決該漁具店賠償自己的損失3倍賠償,即16775.1元,并支付退貨費用41元,合計16816.1元。 法院經審理認為,小張通過網絡向某漁具店購買魚竿,雙方之間建立的網絡購物合同關系,不違反法律法規(guī)的禁止性規(guī)定,應認定有效。某漁具店對涉訟魚竿的產地描述系虛假宣傳,構成欺詐,事實清楚,證據(jù)充分,應予認定。被告提供商品具有欺詐行為,依法應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 據(jù)此,依照《合同法》《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等相關法律法規(guī)規(guī)定,判決某漁具店應賠償小張損失16775.1元,并支付小張退貨郵寄費用41元。 法官說法: 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八條規(guī)定,消費者因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受到損害的,可以要求經營者或生產者賠償損失。生產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或者經營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消費者除要求賠償損失外,還可要求生產者或經營者支付價款十倍或損失三倍的賠償金;增加賠償?shù)慕痤~不足一千元的,為一千元。 法官提醒: 一、網購不滿意,注意行使“七日無理由退貨”權利 根據(jù)《網絡購買商品七日無理由退貨暫行辦法》規(guī)定,消費者為生活消費需要通過網絡購買商品,自收到商品之日起七日內可以無理由退貨。網絡商品銷售者應當依法履行七日無理由退貨義務。 但以下四種情況,不能享受該權利:一是消費者定作的商品;二是鮮活易腐的商品;三是在線下載或消費者拆封的音像制品、計算機等數(shù)字化商品;四是交付的報紙、期刊。 二、網購遇假貨,積極行使“假一賠三”“假一賠十”權利 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五十五條規(guī)定,經營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務有欺詐行為的,應當按照消費者的要求增加賠償其受到的損失,增加賠償?shù)慕痤~為消費者購買商品的價款或者接受服務的費用的三倍;增加賠償?shù)慕痤~不足五百元的,為五百元。法律另有規(guī)定的,依照其規(guī)定。經營者明知商品或者服務存在缺陷,仍然向消費者提供,造成消費者或者其他受害人死亡或者健康嚴重損害的,受害人有權要求經營者依照本法第四十九條、第五十一條等法律規(guī)定賠償損失,并有權要求所受損失二倍以下的懲罰性賠償。 買家收貨后翻臉 微信聊天是證據(jù) 莊某經人介紹,添加林某(某石油制品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為微信好友,雙方通過微信就買賣燃料油事項進行聯(lián)系、協(xié)商。經協(xié)商約定,由林某將燃料油送至莊某指定的收貨地,莊某通過微信向林某發(fā)送地磅單買方聯(lián)和價格計算數(shù)量單圖片各1張(圖片載明凈重7830KG,總金額為36018元)。 貨物交付后,經林某多次催討貨款,莊某始終拒絕付款并聲稱不認識林某。無奈之下,林某所在的某石油制品公司向泉港法院起訴,并提供林某與莊某的微信聊天記錄截圖等作為證據(jù)。 泉港法院經審理認為,某石油制品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林某及莊某均為微信實名認證用戶,且雙方均認可系其本人在使用微信。本案雖無書面買賣合同,但雙方在微信聊天中確認了送貨地址、數(shù)量、價格且有相關催討事實等,應認定雙方就買賣商品油事項在微信中達成協(xié)議,且某石油制品公司也實際履行了交付貨物的義務,莊某應依約履行付款義務。故一審判決莊某支付某石油制品公司貨款36018元及逾期付款利息損失。一審宣判后,雙方當事人均未上訴,該案現(xiàn)已生效。 法官說法: 經實名認證的微信用戶,通過微信就交易目的及權利義務等內容進行確認,如符合合同構成要素,則應受《合同法》保護。該種訂立方式雖然簡便快捷,但發(fā)生糾紛后不像紙質合同或郵件等容易固定證據(jù)。對于此類民事活動,當事人要樹立固定證據(jù)的意識,如對于重要的聊天記錄,不但要及時截圖保存,更要及時進行數(shù)據(jù)備份,以防不時之需。聊天磋商可能是一個比較漫長、反復的過程,中間可能摻雜其他不相干的信息,當事人要保證記錄的完整性。若記錄不完整或者有刪減,則會影響真實性的認定。 法官提醒: 在網上進行民事交易活動時,不管是買方還是賣方,一旦權益受到侵害,可及時聯(lián)系網站自己的客戶服務部門,或是消費者協(xié)會進行投訴。若糾紛無法解決,可向法院起訴,用法律武器來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 法律延伸: 1、“一經拍得,概不退貨”規(guī)定是否有效? 在網絡購物中,格式條款比較常見。比如“一經售出,非質量問題不得退換”“一經拍得,不退不換”等。此類格式條款,一般應為無效,因為消費者權益保護法明確規(guī)定,消費者享有7天無理由退貨的權利,上述條款違反了法律的強制性規(guī)定。 2、遭遇“買家已付款,賣家不發(fā)貨”怎么辦? 消費者下單購買商品,并已支付貨款,商家卻稱未對消費者訂單進行確認,合同尚未成立,消費者無權要求發(fā)貨。遇到這種情況,法院要根據(jù)個案詳情綜合判定。比如,消費者在下單時,商家提供的選項里對產品的型號、顏色、大小、數(shù)量、性能等細節(jié)均有明確規(guī)定。在這種情況下,消費者下單請求和支付貨款的行為經過系統(tǒng)確認有效,則合同確立,賣家需履行提供商品義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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