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后房產一定是夫妻共同財產? 法官:不同情形結果不一
2019-11-13 16:25:15? ?來源:福建法治報 責任編輯:仁青卓瑪 我來說兩句 |
不管是婚前還是婚后,房產問題一直都是大家關注的焦點。有的人認為,婚后取得的房產就一定是夫妻共同財產。然而,即便房產是婚后所得,房款如何支付、產權登記等都會對房產的歸屬產生影響。一起來看看以下案例。 案例一: 楊某(女)與黃某于2009年6月18日登記結婚,并于第二年生育一子。因夫妻感情不和,楊某與黃某自2015年8月21日開始分居。此后,夫妻感情徹底破裂。 2018年8月13日,楊某訴至泉州市洛江區(qū)人民法院,請求判決與黃某離婚,并依法分割位于洛江區(qū)的兩套房產。 法院經審理認為,楊某與黃某因夫妻感情不和,自2015年8月21日開始分居至今已滿兩年,且黃某在法庭辯論階段明確表示夫妻感情已破裂,同意離婚,由此可以認定夫妻感情確已破裂,故楊某請求與黃某離婚,予以支持。 那么,訴爭的兩套房產是否是夫妻共同財產,該如何分割? 房產一>>> 婚后夫妻共同還貸 認定為雙方共有財產 經審理查明,位于洛江區(qū)A小區(qū)的訴爭房產房屋所有權人登記為黃某、楊某,黃某父母出資首付款81120元及裝修款55000元,由雙方共同還貸,該房產應認定為夫妻共有。 該房產現(xiàn)由黃某及其父母居住,銀行按揭借款人為黃某,歸黃某所有為宜,尚欠的銀行按揭貸款由黃某負責償還。黃某父母出資首付款81120元及裝修款55000元,黃某無證據(jù)證明其父母明確表示贈與其一方,依據(jù)《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二十二條第二款“當事人結婚后,父母為雙方購置房屋出資的,該出資應當認定為對夫妻雙方的贈與,但父母明確表示贈與一方的除外?!币?guī)定,應認定為對雙方的贈與。綜合該房產的升值率、楊某共同還貸金額等,法院酌定由黃某支付楊某補償款25萬元。 法官說法: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二十二條規(guī)定,當事人結婚前,父母為雙方購置房屋出資的,該出資應當認定為對自己子女的個人贈與,但父母明確表示贈與雙方的除外。當事人結婚后,父母為雙方購置房屋出資的,該出資應當認定為對夫妻雙方的贈與,但父母明確表示贈與一方的除外。 為此,位于洛江區(qū)A小區(qū)的訴爭房產應為黃某、楊某的共有財產。 福建法治報-海峽法治在線11月12日訊 房產二>>> 父母贈予兒女單方 認定為一方個人財產 法院經審理查明,位于洛江區(qū)B小區(qū)的訴爭房產是黃某與楊某婚后由黃某父母出資購買,登記在黃某名下,認定為黃某父母對黃某的贈與,該房產系黃某個人財產。因此,楊某請求分割該房產于法無據(jù),不予支持。 最終,法院判決準予楊某與黃某離婚,位于洛江區(qū)A小區(qū)的訴爭房產歸黃某所有,尚欠的銀行按揭貸款由黃某負責償還,黃某應支付給楊某補償款25萬元。 法官說法: 依據(jù)《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三)》第七條規(guī)定,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資為子女購買的不動產,產權登記在出資人子女名下的,可按照婚姻法第十八條第(三)項的規(guī)定,視為只對自己子女一方的贈與,該不動產應認定為夫妻一方的個人財產。由雙方父母出資購買的不動產,產權登記在一方子女名下的,該不動產可認定為雙方按照各自父母的出資份額按份共有,但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位于洛江區(qū)B小區(qū)的訴爭房產為黃某父母出資購買,并登記在黃某名下,因此可認定該房產是黃某父母對黃某的贈與,是黃某的個人財產。 案例二: 婚后個人出資買房 認定為夫妻共有財產 陳某與鄭某于2000年12月22日登記結婚?;楹螅嵞骋云鋫€人名義購置了址在泉州市泉港區(qū)某小區(qū)住宅一套,價值30多萬元,鄭某支付了購房首付款并以其作為借款人向某銀行辦理了按揭貸款,后被告按期償還貸款,并將房產證辦理在自己個人名下。 此后,陳某以雙方感情已經破裂為由訴至泉港法院,要求與鄭某離婚,并要求分割登記在鄭某名下的泉港區(qū)某小區(qū)住宅。 該案在泉港法院的主持下達成以下調解協(xié)議,陳某與鄭某自愿離婚,陳某與鄭某共認的夫妻共同財產即址在泉港區(qū)某小區(qū)住宅一套歸鄭某所有,鄭某應支付陳某上述房屋折價款16萬元,由鄭某負責償該房產尚欠某銀行的按揭貸款。 法官說法: 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十七條規(guī)定“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xù)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一)工資、獎金;(二)生產、經營的收益;(三)知識產權的收益;(四)繼承或贈與所得的財產,但本法第十八條第三項規(guī)定的除外;(五)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夫妻對共同所有的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焙偷谑藯l規(guī)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為夫妻一方的財產:(一)一方的婚前財產;(二)一方因身體受到傷害獲得的醫(yī)療費、殘疾人生活補助費等費用;(三)遺囑或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夫或妻一方的財產;(四)一方專用的生活用品;(五)其他應當歸一方的財產?!?/p> 本案中,鄭某在婚姻關系存續(xù)期間購置了房產,雖然所購房產的購房款均是其交納的,房產也登記在其個人名下,未列陳某為共有人,但婚姻關系存續(xù)期間的工資、生產、經營的收益均為夫妻共同財產,鄭某以該收入購置的房產也應屬于夫妻共同財產,且該房產不符合婚姻法第十八條規(guī)定的一方個人財產,雙方也未簽訂財產協(xié)議約定婚姻關系存續(xù)期間的財產歸屬,故訴爭房產應認定為夫妻共同財產,依法應予以分割。 案例三: 離婚時房子該怎么分割 馬某用個人積蓄全款買下了一套商品房, 但因為買的是期房,買房后一直沒能入住。直到馬某與陳某某結婚兩年后, 開發(fā)商才交房并為馬某辦理了產權證。妻子陳某某用婚后的積蓄精心裝修, 還購置了全套家具家電。此后,因孩子出生,陳某某和婆婆在照顧孩子方面分歧頻出。最終,陳某某向法院起訴離婚,并要求按照夫妻共同財產依法分割住房。法院經審理認為,馬某在與陳某某登記結婚前已經用自己的婚前財產支付了購買房屋的全部價款,也就是已經完成了房屋買賣合同中己方的全部義務。雖然該房屋實際交付和辦理產權登記發(fā)生在結婚后,這只是售房方單方履行義務。馬某婚前支付的購房款只是在婚后發(fā)生了形式上的變化,變成了房屋產權而已。該房屋仍應當為馬某的個人財產,不因馬某與陳某某的結婚而發(fā)生轉化。陳某某對房屋的裝修符合不動產添附的規(guī)則,裝修費用和家具家電應當作為夫妻共同財產予以分割。故法院判決房屋歸馬某所有,由馬某補償陳某某裝修和家具家電費用中屬于陳某某的部分。 |
相關閱讀:
![]() |
![]() |
打印 | 收藏 | 發(fā)給好友 【字號 大 中 小】 |
信息網(wǎng)絡傳播視聽節(jié)目許可(互聯(lián)網(wǎng)視聽節(jié)目服務/移動互聯(lián)網(wǎng)視聽節(jié)目服務)證號:1310572 廣播電視節(jié)目制作經營許可證(閩)字第085號
網(wǎng)絡出版服務許可證 (署)網(wǎng)出證(閩)字第018號 增值電信業(yè)務經營許可證 閩B2-20100029 互聯(lián)網(wǎng)藥品信息服務(閩)-經營性-2015-0001
福建日報報業(yè)集團擁有東南網(wǎng)采編人員所創(chuàng)作作品之版權,未經報業(yè)集團書面授權,不得轉載、摘編或以其他方式使用和傳播
職業(yè)道德監(jiān)督、違法和不良信息舉報電話:0591-87095403(工作日9:00-12:00、15:00-18:00) 舉報郵箱:jubao@fjsen.com 福建省新聞道德委舉報電話:0591-87275327